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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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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178號被告張富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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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敬113苗小178字第0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17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富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富蓮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富蓮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歐明秀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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