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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111號張倩寧、賴國珠、賴國城、賴國恩、湯美雲、彭智君、彭孟奇、吳秋霞、賴鎮能之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民事庭函一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原告劉基萬與被告邱坤榮等八十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倩寧、賴國珠、賴國城、賴國恩、湯美雲、彭智君、彭孟奇、吳秋霞、賴鎮能之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本院民事庭函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函文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倩寧、賴國珠、賴國城、賴國恩、湯美雲、彭智君、彭孟奇、吳秋霞、賴鎮能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