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207號葉振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3苗簡字第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0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振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振鴻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振鴻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