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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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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110號陳致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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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安113苗簡110字第06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10號原告葉綜獻與被告陳致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致偉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2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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