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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000022號蔡坤明、蔡耘滄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明、蔡耘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坤明、蔡耘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蔡O添、蔡陳O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