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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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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6號何紹明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及現場履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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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3訴字第1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裴立農與被告黃欽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何紹明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現場履勘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紹明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準備程序及113年4月25日下午3時整現場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庭及到履勘現場。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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