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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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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3017號江昌曆即江永平之限定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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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讓字第330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昌曆即江永平(江永鵬)之限定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017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等與債務人江昌曆即江永平(江永鵬)之限定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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