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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970號戴少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2年度苗簡字第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970號原告張次惠與被告彭戴美員等六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戴少強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戴少強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並請於庭期前向本院聲請閱卷。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