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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088號被告張春富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睦113苗小88字第1130314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春富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