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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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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0810號吳柏志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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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恭字第30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柏志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8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柏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李宜娟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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