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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簡字第000002號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孝113苗勞簡2字第11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原告楊菀渝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威伸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