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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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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03號賴建銘之裁定正本1件(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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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3年度家護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建銘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3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建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效期間再延長1年,至民國115年1月3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效期間再延長2年,至民國115年1月30日止」。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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