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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2號劉冠佑、吳正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安112訴更一2字第60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冠佑、吳正國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