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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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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2號徐發貴、陳正立、林月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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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安112訴更一2字第6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徐發貴、陳正立、林月琴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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