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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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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98號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韋霆)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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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3訴字第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吳秀麗與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韋霆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金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韋霆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25日1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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