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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015號李柳梅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2苗簡15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追加被告李柳梅(即張嘉濠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