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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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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1號林佳翰之民事庭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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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2年度訴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林秋文與被告施火金等四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佳翰之民事庭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民事庭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佳翰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被告應於文到後20日內具狀陳報如函文所示之事項。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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