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15號GAUDET CHANTZ ALEXANDER之裁定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捷113毒聲15字第05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號被告GAUDET CHANTZ ALEXANDER聲請勒戒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GAUDET CHANTZ ALEXANDER之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裁定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官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