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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65號洪志彬之訴訟告知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12訴字第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陳鳳珠與被告鴻鋒通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受告知訴訟人洪志彬之訴訟告知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告知訴訟人洪志彬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受告知訴訟人如欲參加訴訟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