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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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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000018號林苗維、李林春齡、林少光、黃伯偉、謝均漢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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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07重訴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申梅枝與被告張德正等一百七十八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苗維、被告李林春齡、被告林少光、被告黃伯偉、被告謝均漢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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