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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96號駱福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更正聲明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敬111訴字第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駱福生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更正聲明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駱福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9日14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敬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