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001021號鄭勝夫(CHENG,SHENG-FU)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2苗小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102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應送達被告鄭勝夫(CHENG,SHENG-FU)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
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