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03號吳國宏之審理傳票一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道113簡上3字第05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號被告吳國宏詐欺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吳國宏之審理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審理傳票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審理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鄭雅雁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