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8587號洪兆光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兆光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國外公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讓字第8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兆光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玉霞地政士即洪兆明之遺產管理
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
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