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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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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2號彭新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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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馨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新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新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彭劉○蘭所遺如附表之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被告彭○和負擔三分之一、被告彭○仁、彭○玲、彭○華各負擔九分之一。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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