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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176號林文鎂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3苗小字第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176號原告王莛之與被告林文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文鎂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文鎂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1日14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