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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000037號陳慶能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涵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慶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3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慶能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36001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盧品蓉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