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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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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1469號蔡忠峰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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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圓112苗簡1469字第054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469號被告蔡忠峰竊盜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蔡忠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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