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68號張鈞謀、李家龍、鍾佳穎、林政道、呂雪梅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2訴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張鈞謀、李家龍、鍾佳穎、林政道、呂雪梅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呂雪梅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送達,張鈞謀、李家龍、鍾佳穎、林政道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