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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89號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3訴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許美貞與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耀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伯華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於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