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156號蕭三文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3苗小156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15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與被告蕭三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蕭三文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三文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