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000016號夏慧娟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夏慧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6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夏慧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告羅新龍、羅佩文、羅昭文、鍾建文、羅代林、韓羅桂蘭、羅貴華、羅桂雲、羅金章、邱盛昌、邱盛照、邱盛全、陳邱運妹、鄭邱細妹、夏文娟、夏燕翎、夏慧娟、邱       盛章、邱盛穩、邱金枝、邱盛陵對於被繼承人林鴻春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