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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85號被告杜頤娟、被告黃俊愷(原黃豪義)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觀112訴585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黃忠清與被告張啓聰等五十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杜頤娟、被告黃俊愷(原黃豪義)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杜頤娟、被告黃俊愷(原黃豪義)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