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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26號劉逢基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2年度家護聲字第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逢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聲字第26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逢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19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1年6月,至民國114年5月14日止。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