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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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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07號鄒魏慶吟、魏麗滿、魏早勇、魏早鋒、鄭瑞榮、鄭永侃、鄭炯棠、魏早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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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12訴字第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鄒魏慶吟、被告魏麗滿、被告魏早勇、被告魏早鋒、被告鄭瑞榮、被告鄭永侃、被告鄭炯棠、被告魏早銘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十一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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