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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053號江靜萱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3苗小字第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靜萱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江靜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裁定正本及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靜萱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民事庭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