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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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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劉燕珍(劉辛亮繼承人)、劉銘慶(劉黃秀妹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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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詳101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劉燕珍(劉辛亮繼承人)、被告劉銘慶(劉黃秀妹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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