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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03號賴建銘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3年度家護聲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建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3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建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院108年度家護字第412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再延長1 年,至民國115年1月30日止。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