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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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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57號黎俊成之傳票、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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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圓112金簡上57字第046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被告黎俊成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黎俊成之傳票、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等文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傳票、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本案於113年4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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