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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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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076號古冬敏、張文薇、何錫堂、劉健恒、林奕宏、洪育書(洪秋煉之承受訴訟人)、古如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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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0訴字第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古冬敏、被告張文薇、被告何錫堂、被告劉健恒、被告林奕宏、被告洪育書(洪秋煉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古如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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