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04號陳紀銘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婚字第1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紀銘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0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紀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