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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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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010130號陳建文之更正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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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1司執助人字第10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建文之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建文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人股書記官張季容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人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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