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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058號鄭林美玲、被告鄭智勇、被告余煜婷、被告余泓興及其法定代理人余能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3苗簡字第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8號原告陳溪松等二人與被告鄭林美玲等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林美玲、被告鄭智勇、被告余煜婷、被告余泓興法定代理人余能炫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林美玲、被告鄭智勇、被告余煜婷、被告余泓興法定代理人余能炫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6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