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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09號蔣慧珍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有5113司聲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蔣慧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有5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