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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30號李奕緯、李威興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奕緯、李威興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奕緯、李威興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360012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訊問程序,相對人李奕緯、李威興均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