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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15號孫金菊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孫金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孫金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7,應更正如本裁定更正之附表一編號7。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