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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481號劉怡君即劉蘭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安109訴481字第04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怡君即劉蘭香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