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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011號羅傳清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誠112年度家救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傳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11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傳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慈郁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