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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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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8號謝淑娥、謝寶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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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2訴字第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淑娥、被告謝寶珠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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