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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8號謝淑娥、謝寶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信112訴字第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淑娥、被告謝寶珠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6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雅琪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