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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6631號吳建盛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人字第6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建盛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假扣押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建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人股書記官張季容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人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